东莞市区做广告字(7篇)

东莞市区做广告字(7篇)东莞市区做广告字  东莞广告业的专业化之路广东艺精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鲁唯经过近十年的蓬勃发展,东莞广告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已经有一批的颇具实力的大型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东莞市区做广告字(7篇),供大家参考。

东莞市区做广告字(7篇)

篇一:东莞市区做广告字

  

东莞广告业的专业化之路

广东艺精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鲁唯

经过近十年的蓬勃发展,东莞广告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已经有一批的颇具实力的大型广告企业脱颖而出。但整体来看仍然与东莞的经济地位不符,东莞不乏有全国知名的地产商开发的地产项目、全国知名的超大型企业,但业务遍布全国的知名广告企业却几乎没有。全国知名广告企业的营业额已达十多亿元,而东莞最大的广告企业营业额尚不到0.5亿,不足其的1/20,虽然导致此种结果的因素有很多,但广告公司的粗放式经营、缺乏长远的战略规划和对资源的有效整合,应该是最主要的因素。

笔者曾在本刊第三期提出以专业化提升东莞广告业的竞争力的观点,同时也较为详细的阐述了专业化的策略和方法。纵观一年多来东莞广告业发生的变化,在影视制作、文化传播、地产推广、服装品牌推广等方面的专业化公司已相继诞生,打造专业化品牌的观念可谓已经深入人心,颇令东莞的广告界同仁欣喜。今天,东莞广告业已基本形成了门类相对齐全的行业体系,从各个不同的行业设立了多个专业化的客户服务体系,在服务方式的转变上,一些公司开始尝试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项目组式贴身服务,目前也已初建成效。

当然,并非认识到专业化之路就能畅通无阻一路高歌了,思维方式的转变只是走向专业化之路的第一步,真正走上专业化之路并稳步发展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因为不论是从企业的内部还是外部市场环境等因素来看,很多刚刚走上专业化之路的企业都面临着以下问题:首先,新生企业的知名度提升问题。因为没有知名度的企业无法为客户带来安全感,当然也就更谈不上信任。第二、必须在较短的时间内“掘到第一桶金”。有了第一桶金企业就有了维生的机制,生存的理由和动力,最主要的是有了自己的历史和样板工程,这是客户对企业认可的重要条件。第三、企业自身的成熟和完善。专业化的企业需要更为专业的人才、技术和管理方式,由于本地市场缺少专业的技术和管理人才,因此能否找到合适的人才是企业能否快速成熟完善的关键因素。第四、企业核心竞争优势的建立。随着市场的成熟,特别是《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的正式实施,包括港资在内的大量外资将会大举侵入广告行业,广告业将步入一个资本说话的时代,新一轮的洗牌即将开始,仅仅号称专业化而缺少真正核心竞争优势的企业将在残酷的市场竞争中惨遭淘汰。

总体来说,东莞广告行业迈向专业化的第一步,进行市场细分为自己定位,很多企业已经开始行动并初见成效。但在自身品牌推广、业务拓展、服务能力的提升等方面还存在诸多的问题亟待解决,迅速有效的解决专业化过程中存在的这些问题将使我们东莞的广告行业稳步发展。

第一、加大专业化品牌的推广力度。

专业化的品牌需要良好的品牌形象,因为只有良好而鲜明的专业化品牌形象才能保证在残酷的市场竞争中赢得先机,成功打造专业化的品牌形象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对专业化品牌进行具体的战略规划和推广。其实广告行业同样需要做广告,况且需要拿出最高水平的广告,一个连自己的产品(服务)都没有推广好的公司,客户怎么能相信你能为他做好产品的推广呢?运用本身的特长为己所用是一个行之有效、立竿见影的推广策略。

第二、加速引进培养专业化技术、管理人才的步伐。

目前整个东莞广告行业专业化都只是刚刚开始,根本不存在现成的专业人才,因此希望直接从市场招到足够适合的专业人才为己所用是不现实的。同时在引进人才的同时也应立足长远,通过多种方式,如:通过行业协会培训、高等院校培养、企业内训等方式有目的、有意识的培养技术和管理人才,扎实苦练企业内功,才能真正提升客户服务的满意度,达到企业的稳步发展。

第三、在企业自身不断成熟和完善的前提下,迅速建立企业的核心竞争优势。

广告行业是一个相对门槛比较低的行业,当第一家成立以后,很快就会有第二、第三出现,用不了多久你的专业优势就不是优势了,而是大家都具备的一种能力了。但企业还有一些东西如:人才、技术、管理、业务流程、企业文化等是无法通过模仿的到的东西,这就构成了企业的核心的优势。具体要在某个方面构筑自己的核心优势则要根据企业所处的背景具体对待。

第四、审时度势,不断完善专业化的深度和广度。

专业化是一个相对的概念,随着社会分工的越来越细密,一时的专业化就会

另一时的大众化。就目前的专业化市场来说,仍然存在着庞大的细分市场空间,比如一家服装品牌推广公司,在高档男装品牌的推广方面优势明显,就应该在这一领域建立高档男装品牌推广公司的形象,适当的时候甚至建立自己的专业化品牌。从广度上说,很多行业诸如金融、证券、娱乐业、酒店、旅游等都有专业化服务的需求,亟待建立针对各个行业服务的专业化咨询、推广品牌。

第五、市场亟待规范并建立有效的信用监督机制。

目前,东莞还有部分企业打着专业化的幌子从事非专业的服务,这些企业有的是原企业改换名称,有的只是另外注册一个企业名称加在原企业头上,还有的企业设备老化、人才奇缺,服务能力极差。这些企业其实并非真正的在走专业化之路或者根本不具备专业化的实力。他们其实是行业的害群之马,最后不仅会砸了自己的饭碗,还有可能为行业造成极坏的影响,应当通过行业协会的力量建立完善的信用监督机制,通过客户投诉档案并向社会公布的方式予以打击,以促进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目前,东莞广告行业在专业化方面还有很大的操作空间,市场上的产品无时无刻的都在进行着细分和精细化的营销。广告行业是一个服务行业,是为客户的企业、品牌、和产品服务的,只有深入企业和市场,并跟上它们的发展变化,才能真正赢得客户尊重。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即使同国内的同行相比我们也有不小的差距,在这方面,很多行业领先的企业都给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尝试,我们应当快速的吸收借鉴。本阶段行业的专业化只是手段,是提升行业或公司服务竞争力的手段而不是最终的目的。我们不是为了专业化而专业化,而是为了更好的服务于客户而专业化,有效的专业化定位给了客户选择公司的理由,通过优质的个性化服务提高客户的服务质量,公司的竞争力将得到极大提升。企业经过专业化的过程,建立自身绝对的竞争优势,最终决定发展成为综合性的广告公司或者坚持走专业化之路都将是非常轻松、自然的事情。

最后,祝愿东莞的广告行业,一路走好!

篇二:东莞市区做广告字

  

东莞市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益广告管理,发挥公益广告积极作用,促进公益广告事业发展,不断满足文明城市创建和加强城市管理、提升城市品质的目标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东省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广告,是指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促进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广告。政务信息、服务信息等各类公共信息以及专题宣传片等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公益广告。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公益广告以及组织、规划、管理公益广告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二章

相关单位职责

第五条

市、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及各园区管委会应当支持和促进公益广告事业的发展,加大对公益广告工作的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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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鼓励创新,统筹规划、组织、管理本辖区内的公益广告活动。

第六条

公益广告活动在上级和我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市宣传主管部门指导协调下开展。

市委宣传部负责建立全市公益广告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公益广告工作相关规划、计划,统筹协调重大主题公益广告宣传工作,协调指导有关重要场所公益广告设施设置和公益广告刊播工作。

市文明办将公益广告发布纳入市文明创建测评体系,并通过文明测评推动文明创建地方和单位履行公益广告工作职责。

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积极做好公益广告有关工作,涉及本单位职责的,应当予以支持,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广告监管和指导广告业发展职责,负责公益广告工作的有关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研究制定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推动户外广告设施媒介充分发挥社会公益宣传功能,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负责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制定全市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明确专门用于公益宣传的广告点位,扩大全市公益宣传阵地;负责市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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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公益广告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及其两侧规定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规划管理,负责公共交通运载工具及相关场站公益广告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市互联网办负责对互联网企业公益广告制作、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市司法局将法治主题公益广告刊播纳入普法考核验收和法治创建评估体系,推动普法责任单位落实普法责任制。

市新闻出版局负责对新闻出版公益广告制作、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对广播电视媒体公益广告制作、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负责对A级旅游景区公益广告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对电信业务经营者公益广告制作、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市住建局依职责加强督促受监建设项目的相关单位做好工地围挡。

第八条

各镇(街道、园区)各部门参照市级职能部门职责分工,指导和管理辖区公益广告活动。

第九条

市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文明办、市互联网办、市司法局、市新闻出版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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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建局等部门建立公益广告宣传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等工作机制,设立相关协调机构,统筹推动本地公益广告活动。

第十条

联席会议主要承担以下职能:

(一)确定公益广告发展规划;

(二)对公益广告内容和形式的合规性等进行评审;

(三)其他相关公益广告工作重大事项的协调、决策职能。

第三章

公益广告作品要求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指公益广告作品主要包括形势时政类、思想道德类、文明行为类、法治宣传类、生态文明类、科普宣传类、国防教育类、公共安全类等主题内容的作品。

第十二条

公益广告作品应注重品质和规范,使公益广告的设置与提升城市品质互相促进、相得益彰,真正使户外公益广告成为城市流动的风景线。公益广告作品设计创作应当保证质量,内容和形式符合下列规定:

(一)价值导向正确,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要求;

(二)体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语言文字使用规范;

(四)艺术表现形式得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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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文化品位良好,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六)设置形式和内容要突出东莞特色,要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十三条

公益广告作品内容应当与商业广告内容相区别,商业广告中涉及社会责任内容的,不属于公益广告。

第十四条

企业出资设计、制作、发布或者冠名的公益广告,可以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得标注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以及其他与宣传、推销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内容,包括单位地址、网址、电话号码、其他联系方式等;

(二)平面作品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的面积不得超过广告面积的1/5;

(三)音频、视频作品显示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的时间不得超过5秒或者总时长的1/5,使用标版形式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的时间不得超过3秒或者总时长的1/5;(四)公益广告画面中出现的企业名称或者商标标识不得使社会公众在视觉程度上降低对公益广告内容的感受和认知;

(五)不得以公益广告名义变相设计、制作、发布商业广告。

违反前款规定的,视为商业广告。

第十五条

公益广告稿源包括公益广告通稿、公益广告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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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库稿件以及自行设计制作稿件。

建立东莞市公益广告作品库,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及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发布的公益广告通稿自动列入公益广告作品库,稿件供社会无偿选择使用。

市委宣传部门统筹制作具有东莞地方特色和东莞味道的公益宣传画面和视频,无偿提供给部门和企业发布使用。

单位和个人自行设计制作发布公益广告,公益广告主管

部门应当无偿提供指导服务。

第四章

公益广告发布要求

第十六条

网站、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户外广告设施等各类广告发布媒介均有义务刊播公益广告。

各类广告发布媒介均有义务刊播上级宣传部门、上级文明

办和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审定的公益广告通稿作品。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编制部门,应当规划一定比例的公益广告空间设施。

公共广告设施所有者发布广告设施招标计划时,应当将发布一定数量的公益广告作为前提条件。

尚未投入用于公益广告发布的政府网站、公共建筑物、

构筑物、设备设施等各类公共传播媒介,市委宣传部可将其纳入公益广告发布媒介。

第十八条

报纸版面

12版(含)以上的,每月刊登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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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总量不少于6个整版,日常版面12版(不含)以下的,不少于4个整版。时政类期刊每期至少刊登公益广告1个页面;其他大众生活、文摘类期刊,每两期至少刊登1个页面。

第十九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时长不得少于当日商业广告时长的3%。且广播电台在6:00至8:00、11:00至13:00之间,公益广告播出数量均不得少于2条次。电视台在

19:00至21:00之间,公益广告播出数量均不得少于4条次。

第二十条

发布楼宇广告、投影式广告(含LED显示屏)、移动电视广告、车载电视广告的媒介用于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不得少于发布商业广告时间的10%。

第二十一条

电影院线在播放每部电影前应播出不少于1条(次)的公益广告。

第二十二条

发布商业广告的网站应当按照不少于商业广告3%的比例发布公益广告;其中政府网站、新闻网站、经营性网站等应当每日在网站、客户端以及核心产品的显著位置宣传展示公益广告。发布时间应当在每日6:00至24:00之间。

第二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媒介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发布公益广告:

(一)设置发布应当安全、整齐,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二)户外公益广告设施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办理行政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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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户外公益广告专用设施,不得转为商用;

(三)市、镇(街道、园区)的主次道路两侧、重点公共场所不得随意悬挂布幅标语广告;

(四)在经许可经常性悬挂路灯旗中,须按比例明确公益广告设施固定点位并编号管理,专门用于发布公益广告;

(五)公共用地以及口岸、公路(含高速公路)非公共用地范围内的户外大牌、大型电子显示屏、公交候车亭、地铁灯箱等户外广告设施,每年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不得少于110天或不得少于其发布商业广告时间的30%;

(六)非公共用地户外广告设施每年发布公益广告时间不得少于其发布商业广告时间的5%。

第二十四条

建筑工地设置围挡的,施工单位应在围挡上发布公益广告。原则上,属公共事业设施建设项目的,建筑围挡应全部用于发布公益广告;属商业设施建设项目的,也应发布不低于50%的公益广告。

第二十五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要运用手机媒体及相关经营业务经常性刊播公益广告。

第二十六条

鼓励、支持、引导单位和个人以提供资金、

技术、劳动力、智力成果、媒介资源等方式参与公益广告宣传。

第二十七条

支持和鼓励各地各行业在生产、生活领域增

加公益广告设施和发布渠道,扩大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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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支持和鼓励广告行业组织、社会公益团体积极参与公益广告活动,成立公益广告专业委员会,举办公益广告大赛,评选推广优秀公益广告作品。

第五章

公益广告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益广告发布者应当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内,将上一季度发布公益广告的情况报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广播、电视、报纸、期刊以及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企业等还应当将发布公益广告的情况分别报当地新闻出版、广电、通信管理、网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广告媒介单位发布公益广告情况进行监测和检查,定期公布公益广告发布情况。新闻出版、广电、网信、住建、交通运输等部门结合行业管理职责,分别对各自主管领域公益广告刊播情况进行监测和检查。重点加大对违法广告(尤其是违法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和整治打击力度,净化广告市场整体环境。

第三十一条

广告行业组织应当将会员单位发布公益广告情况纳入行业自律考评。

第三十二条

公益广告设计制作者依法享有公益广告著

作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依法使用公益广告作品,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或者更改使用。

第三十三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牵头建立完善的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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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监管信用体系,将公益广告发布行为纳入信用体系考核范畴,以公益广告发布工作作为行业内评优、评先的重要指标。从广告行业自律、广告行业规定等方面规范户外广告(包括公益广告)的发布行为,统筹制定广告行业的自律承诺制度和行业内规定,鼓励广告企业加大公益广告投入力度,并发挥行业监督作用。

第三十四条

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公路两侧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施管理,统筹做好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等公路两侧公益广告设置工作,积极与省交通厅、高速公路公司联系,争取在穿越我市的高速公路沿线设置公益广告设施,在主要门户节点展现我市的城市形象和人文文化。

第三十五条

住建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工地的公益广告设置建立数据信息库,对未设置公益广告的建筑工地要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设置,对已设置公益广告的建筑工地,要充分利用网格化巡查机制,加强日常巡查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公益广告活动违反本办法,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予以批评、劝诫或责令改正。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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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东莞市区做广告字

  

关于规范设置城区广告牌匾的通知

第一篇:关于规范设置城区广告牌匾的通知

尊敬的经营业户:

为及时消除户外广告和门头牌匾安全隐患,切实规范城区户外广告、门头牌匾设置及管理,营造安全有序的生产、生活环境,按照《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决定对县城主次干道两侧户外广告、门头牌匾等进行规范和整治。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单位或个人设置户外广告和门头牌匾,应持广告设置申请书、牌匾广告位置图、彩色效果平面图等相关材料,到城管执法局办理审批手续,并严格按照审批的样式进行设置。

二、沿街经营业户门头牌匾实行一店一牌,符合城市管理要求,不得影响城市规划、市容市貌、消防安全。相邻门店高度与厚度统一,广告牌匾高度须在一楼门檐口以上,二楼窗檐口以下,长度与经营门头房同长,相邻门店应衔接无缝隙,高度、平行面必须统一,不得遮挡二层以上窗户,不得裸露支架,不得用喷绘布包装,一律采用亚克力、LED、霓虹灯、铝塑板等高档材料,并安装亮化设施。

三、新建楼、外立面新改造楼的牌匾广告设置应与建筑整体相协调,不得改变楼体外立面原有面貌。更换陈旧破损牌匾广告,一律按新的标准设计制作并重新进行审批。

四、未办理牌匾广告设置审批手续而擅自设置牌匾广告的,城管执法局将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五、对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篇:城管局城区门店牌匾设置管理制度

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中心城区门店牌匾设置管理和统一设置规范,根据《**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市户外广告管理办

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门店牌匾,是指**市中心城区范围内门店业主(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其经营、办公场所或建筑物控制范围内,设置与依法核准登记的名称相符的标牌、标志、指示牌、匾额、漏空字、霓虹灯、垂直灯箱等定着型户外广告。

第二章

许可管理

第三条

设置门店牌匾,应当事先报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审查许可。设置人凭核准的《市区门店牌匾设置效果图》和《市区门店牌匾设置许可证》进行设置。

第四条

新建的建筑物,需分户出租的临街房屋产权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协助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各出租户的门店牌匾进行统一管理,门店出售、出租前,房屋开发或产权、物业管理单位应当统一规划设置门店牌匾支架,由各承租方申报在预设的支架上设置门店牌匾。

第五条

设置门店牌匾可能对他人生产、生活造成影响或妨碍的,申请设置前应当征得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

第六条

门店牌匾的设置应当安全、美观,与环境相协调,有利于美化市容景观、城市文明建设和方便人民生活,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粗制滥造、残缺破损、污渍明显、缺笔少划,损害市容市貌的;

(二)违反城市管理有关规定、城市容貌标准、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

(三)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者影响居民生活的;

(四)妨碍交通、影响交通安全或者造成环境污染的;

(五)影响建筑物采光、通风、消防等正常功能的;

(六)利用公共设施,占用公共场所、人行道、公共绿地的;

(七)形象丑陋或者有不良文化内容的;

第七条

每个门店原则上只允许设置一块门店牌匾;在一楼临街门面较宽的,可根据其规模在一楼门上沿同一水平设置区适当增加。

第八条

经核准设置的门店牌匾,设置者因歇业、解散或注销的,

应当停止使用该牌匾,并无条件自行拆除。

第九条

需要变更门店牌匾的设置位置、规格、形式、名称的业主,应当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重新申报。

第十条

门店的墙体、立柱、门框、门体、窗体上,原则上不得张贴或设置小广告、小招牌。

确需设置的,经批准可在一楼立柱上方设置微型挑出式灯箱,或者在玻璃门的上线160㎝以下,下线60㎝以上范围予以张贴,并讲究美观、对称、和谐。

第十一条

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制作,且质量、品位、安全性能较高的硬质门店牌匾的最长设置期限为3年;采用精通材料、工艺、技术制作的硬质门店牌匾的最长设置期限为2年;采用喷绘布加图文打印制作的非硬质门店牌匾的最长设置期限为1年。

设置期限届满时该设置仍然符合有关规定和安全要求的,可申报继续使用该门店牌匾。否则,按无证设置处理。

第三章

品质控制

第十二条

新建的临街建筑物和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街景容貌整治出新的建筑物立面门店牌匾的设置,不得采用喷绘布加图像打印制作。

除全国统一的牌匾、商标、标识、临街建筑物的门店牌匾,原则上采用硬质化材料做基板、面板、顶板、底板。

传统老字号店铺,其门店牌匾的材料可采用木材、石材等传统材料加工,保持传统文化特色。

门店牌匾的支架,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技术规范》,不得裸露支架,外框不得使用反光材料包边。

第十三条

设置门店牌匾的单位和个人,对牌匾设置负有安全责任。门店牌匾应当由相当设计资质的广告企业或建筑装饰企业进行设计、制作、安装。

第十四条

鼓励使用新材料、新工艺制作门店牌匾。门店牌匾应当形式轻巧,尽量避免遮挡建筑装立面,影响建筑风格。

第四章

规格控制

第十五条

门店牌匾的设置规格,必须与建筑物相协调,使其与楼体和相邻的门店牌匾和谐一致。

在临街建筑物一楼设置门店牌匾,牌匾下沿不得超过一楼门头上沿,牌匾上沿与二楼下窗台线至少保持20㎝以上距离;

简易(临建)门面房牌匾高度一般为80㎝~100㎝,商业楼房门面房牌匾高度一般为100㎝~130㎝;

牌匾的厚度视建筑物具体情况而定,整体上要基本保持统一平面。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门店牌匾设置者应当报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现场踏勘,确定门店牌匾设置的技术条件要求,经许可后方可设置:

需要在临街建筑物上设置高度超过130㎝等异形门店牌匾的;

需要在临街建筑物上设置悬挂式垂直指示牌的;

需要在临街建筑物上以镶嵌等特殊方式设置门店牌匾的。

第十七条

门店牌匾字体的最大高度,不得超过门店牌匾的二分之一。

第五章

内容控制

第十八条

门店牌匾的内容应当与工商部门核准的名称相一致,具体内容为名称、标志、色彩。

门店牌匾的名称、标志、色彩一般适用企业(行业)形象识别系统规定的标准实施。

设置全国统一的字体一般适用企业(行业)形象识别系统规定的标准。门店牌匾中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必须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书写应当规范准确,无错别字、繁体字、异体字、缺漏字。

手书的门店牌匾和传统老字号门店牌匾中有繁体字、异体字的,必须在醒目位置配设规范汉字副牌。

门店牌匾中的外国文字,必须与中文配合使用,中文置于主要位置。

第十九条

如需设置经营服务性文字、图案和电话号码的,按经营性户外广告收费许可。

第六章

色调控制

第二十条

新建的临街建筑物和主要街道、重点区域、夜间营业的门店,以及街景容貌整治出新建筑物立面、其门店牌匾的设置应当与夜景照明设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使用,达到白天美化、夜间亮化的视觉效果,符合绿色照明、节能环保的要求,并不得采用外打灯的办法实施夜景照明。

第二十一条

门店牌匾不得使用繁俗、低级的背景图案,做到简洁大方、素雅协调。同一路段的门店牌匾设置,要达到底色协调、简洁明快,体现现代城市风格与城市人文环境。

第二十二条

门店牌匾的色彩处理应根据行业范围不同而定,底板色彩可按照以下规定配色(黑色、白色除外):

(一)家电、五金、汽配修理、电子、机电、化工类的门店牌匾底板一般用冷色系列,如蓝色、绿色、灰色、黄色色相。

(二)食品、餐饮、娱乐类的门店牌匾底板一般用暖色系列,如暖黄色、暖绿色色相。

(三)时装、女装、儿童玩具、儿童服装类的门店牌匾底板一般用高明度色系列,如白色、柠檬黄色、粉紫、粉青色色相。

(四)男士的服装、男士生活用品类的门店牌匾底板一般用低明度色系列,如深蓝色、深灰色、深红、深棕色色相。

(五)星级饭店、行政企业、文化所属单位类的门店牌匾调色板一般用含灰度的色彩系列,如深红色、深蓝色、灰棕色色相。

(六)银行等金融业、医药、卫生类行业的门店牌匾底板一般用企业形象识别系统制定的用色规范,如农业银行的绿色、中国银行的白色等。

(七)茶叶饮品、茶馆的门店牌匾底板一般以绿色、褐色系列有颜色为主。

(八)中国传统经营行业、老字号店铺的门店牌匾底板一般用含灰的中性色。

(九)房地产、广告、装饰公司的门店牌匾底板一般用中明度色系列,适当强调应用对比色,具有企业识别系统的知名企业可以按照

其规范用色。

(十)其他未尽类别不设立详细规定,具有企业识别系统的应按照其规范用色。

第三篇:关于写字楼楼宇牌匾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写字楼楼宇牌匾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为加强***写字楼户外牌匾广告管理,规范户外牌匾广告设置行为,维护良好形象,创造整洁、美观的环境,根据《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对***写字楼楼宇牌匾广告设置规定如下:

(一)楼宇的牌匾广告设置及审批,要严格按照《**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有关条款以及区政府规定到区级以上城管工商部门进行审批备案,符合写字楼统一风格和规划,并持经城管部门审批加章的资料到物业公司申请办理设置手续,否则禁止设置安装。

(二)设置的要求:在确保楼宇建筑风格不受影响的前提下,立面广告的设置应繁华靓丽,办公写字楼立面广告的设置应简洁清爽。

(三)设置的位置:裙楼为商业设施的楼宇外立面可设立牌匾店招;其他楼层外立面设置均按户外商业广告设置进行管理;8层以上(不含八层)原则上外立面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其经营或办公单位名称只能设置于本层楼宇大厅内。

(四)牌匾广告设置基本原则为:

1、沿街门面:裙楼沿街门面店招牌匾设置在门头上方,高度不得超过裙楼建筑主体高度,宽度以使用人门面宽度为准,不得跨越相邻门面;2、6层以下写字间户外广告设置统一设置在本层窗下部位,高度与本层窗台下方平齐,下部不得遮挡下层立面外窗,并留有不小于20厘米的距离;宽度原则上不能超出自用房屋的外墙部分(具体安装位置由商户向物业公司申请办理手续后,物业公司根据现场情况指定)。

(五)户外牌匾广告本着“谁设置、谁维修管理”的原则,加强日常维护和安全检查,破损陈旧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整改。管理责任人应当落实防范措施,遇恶劣气候应当采取相应的特别安全

防范措施。

(六)各类牌匾广告设置均按市、区相关部门的审批期限为准,牌匾广告属临时性构筑物,因城市建设或其它特殊情况需要拆除招牌广告的,设置招牌广告的单位应无条件服从并自行拆除。

第四篇: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申请书

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申请书

永昌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根据经营需要本诊所欲对北街同人商厦东北角一楼店面牌匾进行设置,现向贵局提出申请,设置内容如下:

1、牌匾每个字尺寸为高80厘米,宽60厘米,厚度为8厘米。共7个字。

2、3、牌匾材料:吸塑发光字

装修效果图:装修在户外广告匾牌正面效果图一张。

望贵局审查批准为盼。

申请人:金国强2013年11月8日

第五篇:门头牌匾设置申请书

XX县

XX县城市管理局:

我单位()由于经营需要,需拟于

日在

设置

块高

米,长

米的户外门头牌匾,门头牌匾内容为“”

本人熟知并保证遵守以下规定:

一、门头牌匾内容紧紧围绕“鱼米之乡,孝贤故里,滨湖水城”的城市文化建设主题。

二、门头牌匾图案清晰、整洁、美观,与相邻牌匾的高度、厚度一致,不影响我县整体城市风貌。

三、门头牌匾安装结实坚固,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无安全隐患。

四、在今后城市规划和市容改造中,如需要对该牌匾进行拆除,本人将无条件配合。

五、违反申请内容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后果由申请人和单位

法人共同承担。

本人已全面理解并同意上述所有内容!

以上申请,恳请县城市管理局予以批准!

人:

申请时间:

篇四:东莞市区做广告字

  

东城街道“8.31”一般广告牌倒塌事故调查报告

2017年8月31日15时30分左右,位于东莞大道辅路与怡丰路交汇处(汇业写字楼旁)一户外三面立柱广告牌倒塌,直接造成10辆小车不同程度损坏,无人员伤亡。

接报后,街道政府领导高度重视,有关部门立即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和善后工作。为查清事故原因,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肃追究事故责任,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规定,经东莞市人民政府批准,2017年9月1日,成立了由市城管局、市气象局、东城街道监察室、东城安监分局、东城城管分局、东城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东城公安分局、东城交警大队、东城质监站、东城水务中心、东城街道总工会、东城建筑规划设计院、东城街道东泰社区组成的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同时邀请了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参加事故调查工作。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广告牌基本情况

该三面立柱型广告牌的业权为东莞市创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业公司”)所有,由创业公司自用,用于发布自有公司的广告内容,于2009年7月31日签订合同委托东莞市东建广告有限公司进行制作安装。至事故发生时,该广告牌无任何报建手续。该广告牌的广告布幕由创业公司委托东莞市今日广告有限公司负责更换,但双方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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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服务合同。2017年7月,创业公司委托东莞市怡美广告有限公司对事故广告牌进行了改造,将广告牌面由平面改成了“三面翻”。事故广告牌的改造没有签订改造合同。2017年8月,东莞市今日广告有限公司委托广东科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对广告牌进行构筑物结构检测鉴定,鉴定结果为“基本满足结构安全使用要求,可按现有状态继续使用”。事故广告牌的检测鉴定双方未签订合同。

(二)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东莞市创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77835672J,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东莞市东城区岗贝东城中路涡岭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刘仲荣,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佰万元,成立日期:2005年07月05日,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物业管理、停车场服务、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中介;有关物业的咨询服务;物业租赁;物业投资;清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东莞市东建广告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89499733N,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东莞市南城区新城市中心区菊香苑34座201号,法定代表人:古丽华,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06年06月16日,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复印、影印、打印;数码照相服务;销售:广告材料、喷绘材料、复印材料、打印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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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广东科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JY7H1U,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东莞市东城区莞龙路下桥银门街3号3楼301,法定代表人:余冬华,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仟万元,成立日期:2015年11月19日,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建筑工程检测,建筑材料检测,房屋安全鉴定,建筑技术咨询,绿色节能技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事故路段天气情况

事故发生在2017年8月31日15时30分左右,事故发生时事故路段大风天气,没有出现降雨,有雷击现象,最大阵风为19.3m/s(8级),最高气温为35.5℃,气压为992.6hpa,湿度为83%。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善后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8月31日下午,我市出现了大风天气。据东莞市气象局青少年中心自动站录得数据显示,当天15-16时出现了瞬时极大阵风(8级)。2017年8月31日15时30分许,汇业写字楼旁的户外三面立柱广告牌在瞬时极大阵风的吹袭下,发生了倒塌。

(二)应急救援及评估

事故发生后,创业公司物管人员马上赶到现场,第一时间检查有没有人受伤,然后打电话给东泰社区汇报情况,并报了警。再安排电工对广告牌周边电气线路进行检查,切断广告牌的电源。让保安维持倒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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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牌周边的秩序,同时安排人员查监控,看看广告牌倒塌时有没有人经过,最后安排人员统计车辆的受损情况。东城安监分局、消防队、城管分局、公安等部门接报后,部门领导高度重视,迅速安排执法人员赶到事故现场并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有序地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各部门在控制事故现场、排查事故隐患、防止事故扩大的同时,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为后续事故调查现场勘查奠定基础。

事故发生后,创业公司及时拨打了报警电话,主动向辖区报告了事故情况,积极做好相关善后处理工作。此次事故救援未造成群众恐慌,未引发次生事件。

经评估,本次事故应急处置及时、有效。

(三)事故善后处理

事故发生后,东莞市创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主动与受损车辆的车主联系,做好相关善后处理工作,与车主签订了赔偿协议,并迅速完成赔偿工作。

三、事故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东城街道“8?31”一般广告牌倒塌事故造成10辆小车不同程度损坏,建筑物外墙轻微损坏,无人员伤亡。

(二)车辆、建筑物外墙受损和赔偿情况

序号

车牌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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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型

颜色

损坏情况

赔偿

金额

备注

1

鄂ADJ*

大众

银色

报废

80000元

已赔

2

粤S70*

丰田

黑色

车顶、门、玻璃等

31785元

已赔

3

粤S5A*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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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克

褐色

前盖、车顶、玻璃等

42000元

已赔

4

粤L25*

奥迪

银灰

尾箱、挡风玻璃等

50000元

已赔

5

粤S89*

铃木

蓝色

车头盖、玻璃等

21395元

已赔

6

粤S87*

别克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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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色

尾箱、油箱盖、门等

18345元

已赔

7

粤SUS*

凌志

黑色

前盖、玻璃、大灯等

67253元

已赔

8

粤S00*

本田

银灰

车头盖、玻璃等

15079元

已赔

9

粤S45*

标致

褐色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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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顶、玻璃、尾箱等

4640元

已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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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S97*

大众

白色

左后窗玻璃损坏

/

无法联系车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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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外墙

/

/

外墙瓷砖损坏

4775

已维修

(三)直接经济损失

该起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30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原则,为进一步查明事故的原因、性质和类型,事故调查组进行了大量的调查询问取证工作,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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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现场进行详细反复勘查,收集和掌握了大量的第一手材料,并于2017年10月10日委托东莞市大业建筑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进行了专项检测鉴定。该公司于2017年12月4日出具了事故调查鉴定报告[大业鉴字(2017)第DY0262号],基本查清了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2017年8月31日15时30分左右,位于东莞大道辅路与怡丰路交汇处(汇业写字楼旁)一户外三面立柱广告牌在强风作用下(当天8级风)由于立柱底部预埋地脚锚栓与螺母联接承载力不足造成崩脱,使得柱脚底部连接失效导致广告牌倒塌。立柱广告牌在8级强风作用下立柱底部预埋地脚锚栓与螺母联接崩脱是导致广告牌倒塌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立柱广告牌设计不符合规范要求。创业公司立柱广告牌建设工程属“三无工程”,无正规设计、无监督、无验收等程序,施工方仅以简易图纸作为施工依据,其内容简单、不规范,且没有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院签字、盖章。广告牌的主体结构构件及主要节点经计算复核(详见事故调查鉴定报告P16-26)均不满足规范安全度要求。立柱广告牌设计不符合规范要求,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

2、立柱广告牌施工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广告牌立柱底部预埋地脚锚栓与螺母尺寸不匹配,长期受风荷载影响下,锚栓与螺母之间出现松动,且广告牌立柱底部法兰盘与地脚螺栓、螺母连接后,未按照国家规范《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第8.9.3条的强制条文“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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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在地面以下的部分应采用砼封闭包裹,并高出地面不小于150mm”的要求采用砼封闭包裹(或者隔离外界腐蚀的有效防腐防锈措施),而是采用细沙简单堆埋,表面采用大理石贴面,导致内部积水,造成螺母与锚栓紧固承载力严重降低。立柱广告牌施工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二。

3、未对广告牌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及安全检测工作。按照《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148-2003第11章“维护保养及安全检测”的条文要求:户外广告牌必须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测,保证广告牌安全、正常使用。广告牌的权属单位未按要求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测,未能及时发现柱脚节点的连接及腐蚀情况。创业公司未对广告牌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及安全检测工作,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三。

4、未对广告牌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广告牌工程从建成至发生事故期间,创业公司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广告牌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对广告牌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间接原因之四。

5、广告牌安全检测鉴定单位工作失职。广告牌安全检测鉴定单位未按照国家规范《高耸与复杂钢结构检测与鉴定标准》GB51008-2016第6.4.3条“应对支座节点、柱脚进行全数检查检测”和第8.1.2条“钢结构系统的安全性鉴定应包括主要构件(节点)的承载力(强度)和稳定性的鉴定”等条文的要求,相关鉴定工作不规范、不真实、流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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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未对主要柱脚节点及连接地脚螺栓进行检查和检测鉴定,导致未能及时发现广告牌锚栓与螺母的安全隐患。广告牌安全检测鉴定单位存在严重失误,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五。

(三)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经调查认定:东城街道“8?31”一般广告牌倒塌事故是一起由于设计、施工不符合规范,未定期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及安全检测工作,未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而引发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相关单位、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一)相关单位履行职责情况

1、东莞市创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是广告牌的权属单位,未按《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148-2003第11章“维护保养及安全检测”的条文要求,对广告牌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测,未能及时发现柱脚节点的连接及腐蚀情况。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广告牌存在的安全隐患。

2、东莞市东建广告有限公司,是广告牌的施工安装单位。广告牌设计不符合规范要求,无正规设计,施工方仅以简易图纸作为施工依据,其内容简单、不规范、且没有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院签字、盖章。广告牌施工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立柱底部预埋地脚锚栓与螺母尺寸不匹配,长期受风荷载影响下,锚栓与螺母之间出现松动,且广告牌立柱底部法兰盘与地脚螺栓、螺母连接后,未按照国家规范《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第8.9.3条的强制条文要求采用砼封闭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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裹(或者隔离外界腐蚀的有效防腐防锈措施),而是采用细沙简单堆埋,表面采用大理石贴面,导致内部积水,造成螺母与锚栓紧固承载力严重降低,不满足施工质量要求。

3、广东科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有限公司,是广告牌改造后安全检测鉴定单位,未按照国家规范《高耸与复杂钢结构检测与鉴定标准》GB51008-2016第6.4.3条“应对支座节点、柱脚进行全数检查检测”和第8.1.2条“钢结构系统的安全性鉴定应包括主要构件(节点)的承载力(强度)和稳定性的鉴定”等条文的要求,相关鉴定工作不规范、不真实、流于形式,未对主要柱脚节点及连接地脚螺栓进行检查和检测鉴定,导致未能及时发现广告牌锚栓与螺母出现的安全隐患,存在严重失误。

4、市城管局。根据其三定方案,城管部门是户外广告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和对市直管范围已许可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日常监管,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能,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其中包括违法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行为。经事故调查组调查,在户外广告监管方面,通过委托第三方协助巡查发现直管范围广告设施的状况,有效落实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在违章户外广告整治方面,市城管局在2015年12月2日根据市城管委《关于印发的通知》(东城管委〔2015〕2号),制定了《东莞市区违章户外广告整治行动工作指引》(东综管〔2015〕112号),对莞城、南城、东城、万江四个街道范围内(除公路控制区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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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违章大型广告、广告灯箱、灯杆旗和乱拉挂、乱张贴宣传品行为进行全面整治。整治期间,共拆除违章户外广告2616宗,其中莞城拆除399宗、南城拆除652宗、东城拆除1160宗、万江拆除405宗。

5、东城城管分局。根据其三定方案,东城城管分局作为市城管局的派出机构,负责辖区户外广告的审批和执法监管,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2017年6月全市实施深化简政强镇事权改革后,市城管局将除T型立柱广告外的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权限下放至各镇街(园区),不包括市直管范围。目前,东城街道广告设置审批职能由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负责履行。经事故调查组调查,东城城管分局在违章户外广告整治方面,按照市城管委关于在大城区全面清理违章户外广告的工作部署及《东莞市区违章户外广告整治实施方案》的工作要求,迅速制定《东城街道违章户外广告整治实施方案》,协调组织召开全街道动员会议,落实整治工作。经过半年多时间的强势整治,完成整治任务,顺利通过了市区违章广告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的检查验收。

6、东城公用事业服务中心。根据职责分工,东城公用事业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能是承接市城管局下放的部分广告设置审批工作(T型立柱广告设置的初审工作),负责街道出租的广告资源日常管理工作。经查,该事故广告牌从开始设置到发生倒塌事故期间,没有到东城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进行户外广告设置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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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关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刘仲荣,男,汉族,*岁,东莞市创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安全生产责任人。组织制定了创业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了安全生产消防应急预案并实施了演练。针对广告牌的使用,制定了《户外广告牌日常工作要求》。在要求中,明确提出对广告牌的结构强度、刚度、焊缝等要进行重点检查和维护。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建议对东城街道“8?31”一般广告牌倒塌事故有关责任单位作出如下处理:

1、东莞市创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148-2003第11章“维护保养及安全检测”的条文要求,对广告牌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测,未能及时发现柱脚节点的连接及腐蚀情况。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广告牌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事故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由安全监管部门对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东莞市东建广告有限公司,广告牌设计不符合规范要求,无正规设计,施工方仅以简易图纸作为施工依据,其内容简单、不规范、且没有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院签字、盖章。广告牌施工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立柱底部预埋地脚锚栓与螺母尺寸不匹配,长期受风荷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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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下,锚栓与螺母之间出现松动,且广告牌立柱底部法兰盘与地脚螺栓、螺母连接后,未按照国家规范《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第8.9.3条的强制条文要求采用砼封闭包裹(或者隔离外界腐蚀的有效防腐防锈措施),而是采用细沙简单堆埋,表面采用大理石贴面,导致内部积水,造成螺母与锚栓紧固承载力严重降低,施工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鉴于《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2010是由2011年2月1日起实施的,在此之前无相关行业标准或技术规范,建议由住建部门按法律、法规对其进处理。

3、广东科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有限公司,是广告牌改造后安全检测鉴定单位,未按照国家规范《高耸与复杂钢结构检测与鉴定标准》GB51008-2016第6.4.3条“应对支座节点、柱脚进行全数检查检测”和第8.1.2条“钢结构系统的安全性鉴定应包括主要构件(节点)的承载力(强度)和稳定性的鉴定”等条文的要求,相关鉴定工作不规范、不真实、流于形式,未对主要柱脚节点及连接地脚螺栓进行检查和检测鉴定,导致未能及时发现广告牌锚栓与螺母出现的安全隐患,存在严重失误。建议由住建部门按法律、法规对其进处理。

事故各方存在其他民事法律责任的,建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如检察机关在后续调查中发现以上或其他人员涉嫌犯罪的,则按照司法程序进行处理。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广告牌设置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广告牌在设置前,设置者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的法律法规,向主管部门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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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同意后才可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关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安装。广告牌在使用期间,权属单位应定期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安全检测工作,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二)加强户外立柱广告牌的安全管理。立柱广告牌属于高耸构筑物,由于其结构型式为上宽下细、上重下轻的受力特点,其结构受力安全性尤为重要。主管部门要加强户外立柱广告牌的安全管理,完善广告牌从设计、施工、监督、验收及维护保养等环节的管理,明确各环节责任主体,建立广告牌建设全过程的档案资料。

(三)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巡查执法力度。城管部门要加强对户外广告的日常监管,对类似广告牌开展全面排查,加大巡查执法力度,整治、消除户外违章广告。

(四)加强安全检测鉴定单位的资格审核和管理。住建部门应加强对目前市场检测、鉴定单位的行为管理。对于鉴定过程中数据采集随意、不真实、不客观,鉴定结论不科学、不正确的行为应当给与严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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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东莞市区做广告字

  

led发光字价格计算及参考

led发光字不同于led广告大屏幕,LED发光字顾名思义就是利用led光源制作的发光字体,主要是一些室内或户外的招牌,晚上闪闪发亮吸引人的目光,从而达到宣传的效果。LED发光字所需的电压低,耗能也少,体积也不及led广告大屏幕,方便实用。那么led发光字的价格该如何计算呢?以及价格大概需要多少呢?接下来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led发光字价格的计算方法:

一、1米以上的发光字面积按长*长计算。做字价格=面积*每平方的价格,具体举个例:比如要制作一个高1.2米高,宽1米的字,报价800元每平方,则做字价格=面积1.2*1.2(按照字的最大笔画*最大笔画)*800=1152元。

二、1米以下的发光字面积按最长*每公分的价格,具体举个例:比如要制作一个高60公分,宽40公分的发光字,报价按公分报价,如果每公分8元,则做字价格=60(按照字的最大笔画)*8=480元

三、20公分以下的字,按个数算价,具体按公司订价。

led发光字价格参考:

1、LED招牌发光字,不锈钢外露冲孔发光字

起批量/价格:10-99平方米,¥600.00;100-299平方米,¥500.00;≥300平方米,¥450.00

品牌:自由美芯光电

1

型号:不锈钢招牌

安装方式:壁挂式

额定电流:20(mA)

额定电压:5(V)

模组尺寸:9(mm)

使用环境:室外

供应商:深圳市自由美照明有限公司

2、LED发光字招牌,外露穿孔字

起批量/价格:10-99平方米,¥280.00;100-299平方米,¥250.00;≥300平方米,¥220.00

型号:LED招牌发光字

安装方式:壁挂式

额定电流:20(mA)

额定电压:5(V)

模组尺寸:9(mm)

使用环境:室外

供应商:深圳市自由美照明有限公司

3、LED发光字制作LED发光字平面发光字产品

起批量/价格:1-4平方米,¥400.00;5-9平方米,¥390.00;≥10平方米,¥380.00

品牌:东莞LED发光字

型号:东莞LED发光字

2

安装方式:壁挂式

模组尺寸:90(mm)

使用环境:室外

供应商:东莞市大岭山易星广告字加工店

以上便是小编关于LED发光字价格的计算方法,以及LED发光字的价格参考,相信可以帮到想要了解LED发光字价格的朋友,看完上述内容,想必会对LED发光字价格方面有了更加深入的认识。户外的LED发光字一般都是用防水的led灯串,即使是下雨天也能闪闪发亮,大大提升商家的档次,led优点突出,也正在逐渐成为一种环保节能的新光源。

3

篇六:东莞市区做广告字

  

附件1:

东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安全、整洁、美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设置与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概念定义)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是指利用下列载体的外部空间设置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发光字体、实物造型、光照图案或其他形式的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设施的行为:

(一)建(构)筑物和建筑工地围墙(档);

(二)道路、广场、桥梁、隧道等户外场地;

(三)公交车候车亭、报刊亭、灯杆、电杆等公共设施;

(四)布幅、气球、充气装置或者其他新型材料、科技设施。

本条例所称招牌设置,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在拥有合法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经营地、办公地或建筑物控制地带内,设置表明楼宇名称、单位名称、字号、标志等内容的标牌、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部门职责分工)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除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委托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实施。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省授权管辖的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等公路及其两侧规定范围内,城市道路机动车道、城市桥梁、公交车候车亭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等公路及其两侧规定范围除外)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五条(设置原则)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应当安全美观、布局合理,符合城市规划、市容标准和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的要求,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六条(信息共享及信用机制)

交通运输、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公安、应急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信息共享。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全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行为档案,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进行信用评价,实行信用管理。

第七条(行业自治)

市广告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管理,营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

第二章

设置规划与技术规范

第八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技术规划编制)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运输、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是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总体规划,应当对全市户外广告设施的总量和布局进行控制,明确禁设区、严控区和宜设区以及公益广告设施占全市户外广告设施的比例。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编制本辖区户外广告设施实施方案,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公布实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实施方案以特定区域、道路为对象,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地点、数量、位置、形式、规格等具体要求。但下列情形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实施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一)在城市景观重点区域和地段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

(二)跨镇(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

(三)其他宜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制的。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和

城乡建设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应当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位置、形式、材质、尺寸及照明等设置要素进行规范,并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设计、施工、验收、维护提出具体管理要求。

第九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的编制程序)

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实施方案以及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应当同时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交通运输、气象等相关部门意见,并采取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城市景观、环境保护、结构安全等领域的专家、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经批准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实施方案、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应当在城管部门官方网站中长期公布,便于设置人、利害关系人以及其他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经批准公布实施的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实施方案以及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是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依据,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条

【不需要纳入规划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

下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情形,不需要纳入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

(一)设置临时户外广告设施的;

(二)利用工地围墙(档)或在建楼盘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

(三)利用附着于城市道路的公交候车亭、电话亭、公共自行车亭和书报刊亭等公共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

前款第(一)(二)项情形,设置人需要申请办理《东莞市户

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前款第(三)项规定利用公共设施设置的,公共设施产权单位应当聘请具备规划编制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的标准编制具体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经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逐级报送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公开出让。

第十一条(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禁设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

(一)利用或遮挡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消防安全设施使用,妨碍消防车通行、逃生、灭火救援的;

(三)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使用的;

(四)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损害城市市容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五)在国家机关、学校、医院、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区的建筑控制地带的(公益广告设施和招牌除外);

(六)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利用危房、违章建筑的;

(七)利用行道树或者侵占、损毁绿地的;

(八)利用立交、高架道路桥梁的;

(九)利用建筑施工工地围墙(档)设置商业广告,但业主单位、施工单位表明名称、字号、标志、工程信息和企业形象展示的除外;

(十)在建筑物屋顶、楼顶的;

(十一)在城市中心区、隧道体及隧道两端下沉地段两侧以及桥梁体(含主桥、引桥和匝道)上设置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的;

(十二)法律、法规及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规定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电子显示屏的设置要求)

以LED电子显示屏等光电形式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当符合本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关于亮度控制的标准,必须安装亮度调节装置,科学控制声音、亮度和使用时间,与所在区域整体灯光环境气氛相协调;

(二)不得在朝道路与来车方向成垂直视角的方向设置;

(三)开启时间应当控制在每日8:00至22:30,商业区范围内且距离居民区较远、对周边居民影响较小的,开启时间可以延长至24:00。

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规划许可情形)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列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一并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设计方案应当预留户外广告设施位置,注明户外广告设施的形式、尺寸。

既有建(构)筑物上设置下列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应当依法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超过50平方米的;

(二)10平方米以上的户外电子显示屏;

(三)在玻璃幕墙外设置的(采用无结构张贴形式的除外)。

(四)其他改变既有建(构)筑物外立面、建筑结构的。

第十四条(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政许可)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申请办理《东莞市户外广告设置许可

证》。设置人应当向户外广告设施审批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书;

(二)大型户外广告全景电脑设计效果图、设置地点实景图、结构设计图及设计使用年限说明、施工说明;

(三)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设施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四)与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相适应的安全措施证明材料、日常维护方案和安全责任承诺书;

(五)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资质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属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第十五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主体)

利用公共场地、公共建构筑物、公共设施等公共资源载体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应当通过招投标、拍卖或者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取得公共资源载体使用权后,提出设置申请。

利用其他载体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建(构)筑物、设施、场地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或者授权委托人提出设置申请。载体属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且尚未设立业主大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申请;已设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受理部门)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国家和省授权管辖的高速公路、市管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等公路及其两侧规定范围内以及城市道路车行道内、城市桥梁范围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在前款规定以外区域范围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向市城市管

理行政主管部门或接受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程序和期限)

户外广告设施审批部门应当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户外广告设施审批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设置人5个工作日内未补正的,视同撤回申请,仍需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的,户外广告设施审批部门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并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户外广告设施实施方案,颁发《东莞市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并在城管部门官方网站公示;对不符合设置要求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可以直接向户外广告设施审批部门申领《东莞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

第十八条(户外广告设施许可设置期限)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三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于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接受委托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每次续期不得超过一年,累计设置许可期限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九条(《东莞市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的管理)

《东莞市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印制,应当载明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地点、位置、形式、规格、期限等事项。

设置人名称依法变更的,应当自名称核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东莞市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第二十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

设置人应当自取得《东莞市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之日起90天内,按照批准的地点、位置、形式、规格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第二十一条(户外广告设施许可期满的拆除)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届满后不再设置或者申请延续未获得批准的,设置人应当在设置期限届满后七日内将户外广告设施予以拆除,恢复原状。

户外广告设施在设置许可有效期间,因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公共利益原因确需拆除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前15日书面通知设置人限期拆除,因拆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当依法补偿。

逾期拆除和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的转移)

转让依法取得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转让双方应当持转让申请、《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转让协议、主体资格证明等资料,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接受委托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事前备案)

设置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自施工之日起三日内,将设施具体位置、设置效果图、设置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等事项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第二十四条(临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

因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节日庆典活动或者商品交

易会、展销会等需设置临时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人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临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三)活动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供批准文件;

(四)临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形式、范围和期限的书面说明;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临时广告设施设置审批程序和期限)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临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设置要求的,颁发《东莞市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临时)》,并予以公示;对不符合设置要求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东莞市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临时)》批准的设置期限应当与展会或者活动期限一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但经批准的全市性重大活动除外。

临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有效期届满后,设置人应当在24小时内予以拆除并恢复原状。

第二十六条(乱张挂、张贴宣传品管理)

在城市建(构)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应当经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达到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标准的,设置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章

公益户外广告

第二十七条(公益户外广告设施规划要求)

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实施方案应当考虑公益户外广告的发布需求,且公益户外广告占户外广告的发布比例不得低于20%。

第二十八条(户外广告空置期间发布公益广告)

户外广告设施空置期间连续超过十日的,设置人应当组织发布公益广告。户外广告招商内容可以与公益广告内容同时发布,但应当位于公益广告下方,所占面积不得超过该户外广告面积的五分之一。

依法对违法户外广告设施实施查封期间,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以公益广告覆盖查封对象。

第二十九条(统一发布公益广告)

在举办重大庆典、节日活动等期间,设置人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发布公益广告。

第五章

招牌设置管理

第三十条(招牌的设置要求)

设置招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机关、团体、院校、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招牌内容限于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名称、标识或者规范化简称,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招牌内容限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字号或者规范化简称。经营范围、含有推介产品或者经营服务的信息不得作为招牌内容。

(二)设置地点仅限于在本单位办公地或者经营地,原则上一店一招、一单位一牌,但有多个出入口的大型商场、单位、居住小区可以在不同出入口处设置户外招牌;位于道路转弯处、两侧均开设门面且属于同一经营者的,可以在两侧门面分别设置招牌或者转角处招牌。

(三)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者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应

当由该场所或者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整体规划设计和制作组合式招牌。同一建筑物相邻招牌的高度、形式、造型、规格、色彩等应当和谐统一,禁止任何单位单独在建筑物外设置招牌。

(四)不得利用建筑物楼顶、屋顶或者建筑物二十米以上外立面设置招牌,设置楼名标志不得突破建筑物外立面轮廓线。

(五)不得附设电子显示屏,不得妨碍建筑物日照、采光、通风、消防以及结构安全。

(六)应当符合招牌设置技术规范。

第三十一条(招牌备案管理)

设置招牌应当自施工之日起五日内,将招牌具体位置、设置效果图以及招牌设置人名称、联系方式等事项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备案,备案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有关机关批准的名称证明;

(二)招牌的用字、制作规格、式样、材料和设置位置等说明文件;

(三)经营(办公)用房的权属或者使用权证明,以及权属人、使用权人同意设置的书面材料;

(四)招牌建设维护管理安全承诺书;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条(禁止招牌发布广告)

禁止利用招牌发布广告或者变相发布广告。招牌内容超出本单位名称、字号、标识或者建筑物名称的,或者附带商业内容的,或者设置地点不在本单位经营地、办公地的,视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申请办理《东莞市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户外招牌变更为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申请办理《东莞市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第三十三条(招牌设置的终止)

因设置人搬迁、变更、歇业、解散、被注销或者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等原因需要拆除招牌的,设置人应当自前述情形发生后3日内拆除招牌,恢复原状。

设置人未按照前款规定及时拆除招牌、恢复原状的,招牌附着建(构)筑物所有权人应当在3日内拆除。

第六章

设置安全与维护

第三十四条(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和大型招牌设置安全规范)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和大型户外招牌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

设置人应当在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和大型户外招牌竣工后组织设计、施工或者监理等单位,依据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对工程质量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五条(设置人日常安全检查责任)

设置人是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维修或者拆除;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自行拆除。

遇台风、暴雨或其他恶劣天气情况,设置人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采取加固或者拆除等措施,排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六条(设置人定期安全检测责任)

设置期满两年的,设置人应当在每年5月1日前对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和大型户外招牌进行一次安全检测,安全检测由具备专业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设置人应当在完成安全检测十日内向辖区城市管理行

政主管机构提交安全检测报告。对安全检测不合格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和大型户外招牌,设置人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拆除。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由设置人自行进行安全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负责。

第三十七条(设置人日常维护管理责任)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人应当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证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整洁、完好、美观。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出现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配置夜间照明设施的,应当保持照明设施功能完好;设置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设施的,应当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换,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户外广告设施上应当准确标明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东莞市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文号、日常维护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八条(管理部门安全监察责任)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安全监督检查,发现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设置人限期整修或者拆除。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可以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社会专业机构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安全性进行检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执法职责分工)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公路及其两侧规定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

设施和招牌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广东省公路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经规划许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理、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拆除的,依法采取查封、强制拆除等措施,并实行按日计罚,每逾期一日罚款一万元,计罚期间自责令限期拆除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拆除之日止。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条例,在未取得《东莞市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的设施上发布户外广告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东莞市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管理的行政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东莞市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东莞市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设置人逾期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东莞市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自行失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设置人未按照批准的地点、位置、

形式、规格等要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未改正或者不拆除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法采取查封、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四十三条(未按时拆除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设置人未及时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采取查封、强制拆除等措施。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招牌设置人未按时拆除招牌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三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采取查封、强制拆除等措施;招牌附着建(构)筑物所有权人未按时拆除招牌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未对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招牌进行备案的行政处罚)

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不符合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的,责令限期整改或者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采取查封、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四十五条(乱张贴、张挂宣传品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第一款条规定,设置人未经批准擅自张贴、张挂宣传品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万元以上贰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违反户外广告设施、招牌安全检查的行政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三十八条规定,设置人未对存在安全

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或招牌立即拆除的,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具有执法权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立即组织予以拆除,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户外广告、招牌安全检测的行政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设置人未按照要求进行安全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要求提交安全检测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大型招牌日常维护管理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设置人在禁止时段开启使用电子显示装置或者附带其他夜景光源的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出现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断亮、残损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设置人限期修复、更新;逾期不修复、更新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设置人未公示或未正确公示《东莞市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文号、日常维护联系人或者联系方式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法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查封强制措施)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发现正在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责令设置人立即停止违法行

为,设置人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可以查封施工现场、扣押施工工具。

第五十条(强制拆除及代履行指引)

依法应当拆除或者经责令限期拆除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逾期仍不执行的,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代履行情形的,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可以依法代为拆除,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依法代为拆除,其费用由设置人承担。

第五十一条

(民事责任、刑事责任指引)

户外广告设施或者招牌设施倒塌、坠落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设置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其设施附着的建(构)筑物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或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行政责任)

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实施方案要求或者行政许可权限、条件、程序等规定办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的;

(二)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和大型招牌的具体标准,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核定并公布。

第五十四条

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两侧规定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施规划与管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年

日起施行。

篇七:东莞市区做广告字

  

东莞城市形象广告语、宣传语

广告语

,东莞城市形象广告语、宣传语

东莞市位于广东省中南部,珠江口东岸,东江下游。北接广州,南连深圳,东邻惠州,毗邻港澳,处于穗深港经济走廊中段,是广州与香港之间水陆交通的要道。东莞市是广东省下辖的一个地级市。东莞市是广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胜古迹甚多,旅游资源丰富。改革开放后城市建设日新月异,一座充满活力、充满魅力的现代化城市正在崛起,旅游、休闲渡假设施完善,幽静、舒适、豪华的渡假村点缀于秀水青山之间。荔枝、香蕉等新鲜水果四季不绝,虎门膏蟹、白沙油鸭、厚街腊肠、乌头鱼、水鸭、水鱼、“三蛇烩”,“三禾宴”等美食不胜枚举,旅游业方兴未艾。

东莞城市形象广告语、宣传语:

1、筑梦之城,动漫天下。

2、东莞制造,世界需要。

3、世界制造中心,创造新世界。

4、东莞,中国改革春潮汹涌的舞台。

5、岭南明珠,创业之都。

6、魅力水乡半城山,东莞制造天下先。

7、东莞,充满阳光的城市。

8、世界创造之城,人生创富之都。

9、东莞一直在努力。

10、玉兰花香珠三角,敢为人先新东莞。

11、智·造天下,绿·韵万家。

12、与东莞同步,就会永远领先一步。

13、东莞,一座敢于创新和有梦就能实现的城市。

14、前有销烟醒中华,后有制造领世界。

15、莞·香古今,智·造天下。

16、梦工厂,心天堂。

17、人文古侨乡,山海新东莞。

18、东莞,一座制造标准和奇迹的创新城市。

19、东莞,一方引领潮流的热土。

20、一品工业城,千年莞香地。

21、东·来紫气,莞·香天下。

东莞为广东省历史文化名城,以广州方言演唱的粤曲、粤剧在东莞有悠久历史,它是本土民间音乐吸融中原文化,并借鉴西方演奏技巧的产物,现为当地民间流传最广的地方音乐和戏剧,东莞素有粤曲、粤剧之乡的美誉,东莞的开放程度有中国的阿姆斯特丹之称,中国曲艺之乡、东莞木鱼歌、东莞木偶戏。东莞的绘画,受岭南画派先驱居巢和居廉的影响,注重写生,吸收西方素描运用色彩的技法,为岭南画派的奇葩。

东莞市是广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胜古迹甚多,旅游资源丰富。东莞为岭南古邑,历史源远流长,东莞博物馆珍藏有村头遗址等新石器时代以来的出土文物。东莞是英雄的土地,鸦片战争揭开中国近代史第一页,有中外闻名的林则徐销烟池、沙角炮台、威远炮台等抗英古战场遗址,有鸦片战争博物馆、海战馆等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抗日战争时期这里是东江人民的根据地,大岭山抗日史实陈列馆和榴花抗日纪念亭,吸引不少游客瞻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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